小型施工合同

时间:2025-02-22 15:02:44
小型施工合同(15篇)

小型施工合同(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小型施工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型施工合同1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筑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期

1.1本合同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于 年 月 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工期如需提前,按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 天。

1.2承包方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应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1.3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罚,由双方协商后在合同中约定

第2条 图纸。发包方于 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 套图纸。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项目经理姓名: ;承包方项目经理姓名: 。

第4条 发包人工作

开工前办理完毕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碍物清除,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现场工程地质回来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提交办理有关证件、批件的合法手续,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于现场交验,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

第5条 承包人工作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和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按有关具体规定处置,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新颖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验收合格,发包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发包方不再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7.1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7.2 本工程按可调整的承包方式对承包造价作如下调整: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8.1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按时拨付工程款,从应付之日起承担应付款的利息作为滞纳金。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如与《一览表》不符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9.2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费用双方议定。

第10条 争议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副本 2 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型施工合同2

发包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深圳市政府《深圳市家庭居室装饰管理现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l、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

1.4、承包方式:

1.5、工期:____天,本工程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工,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

1.6、工程质量:

1.7、合同价款( ……此处隐藏17129个字……除本协议目的以外,技术信息不得被乙方相关的雇员泄露、盗用,或者因其他任何原因向第三人公开。乙方雇员向第三人泄露技术信息或使用该信息时导致泄露的,乙方应当与其雇员承

8.3 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返还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或在发包人的监督下销毁。

第九条 补充条款

9.1 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办理保险,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9.2 甲方负责提供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办理相关施工票证,提供作业电源,对乙方提供的材料进行验收,甲方不能提供施工电源时,乙方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9.3 乙方负责施工中相关全部内容:无条件更换,主要材料需提供材质证,按要求进行施工所有相关工作,施工结束提供行业要求的竣工报告;

9.4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必须按经济损失价赔偿给发包人。

9.5 或施工进度达不到乙方的承诺且不能满足甲方的进度要求,并且虽经发包人警告仍达不到要求时,甲方有权单方面采取措施接触合同,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佩戴劳保用品。接受甲方环境安全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者将受到教育和处罚,相关费用已经包含的施工费中。

第十条 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0.1 本合同一式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小型施工合同15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天津市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简称甲方)承包方:(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天津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1.4 承包范围: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价款:本工程造价¥

金额大写: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日开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总日历天数

2.4 各单项工程开竣工日期详见工程项目一览表。

第三条 工期延误与工期奖罚

3.1 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来之前提前五天,向甲方书面提出延期开工的要求和理由。甲方代表应在三天内书面答复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内不予答复,工期相应顺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 暂停施工。甲方代表认为必要时,可提出暂停施工要求并在停工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在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应及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时限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停工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3.3 工期延误。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3.1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影响施工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处理时。

3.3.4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供应材料,甲方未按时拨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签认同意给予顺延的情况。

3.3.5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气飞行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五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工期奖罚。根据工期定额标准双方约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误的奖罚费用,双方应拟订如下条款:

第四条 甲方工作

4.1办理施工所需证件、批件,清理场地,修复现场干道,保证运输畅通。

4.2 将施工所需水、电源、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4甲方在开工前

4.5 组织设计院、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并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4.6 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并承担有关费用。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乙方工作

5.1 按双方约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

5.2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或

施工方案)交与甲方,甲方应在 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即可认为已经批准。

5.3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5.4 已竣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系乙方责任由乙方负责修复,系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6 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 价款支付与调整

6.1 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按天津市有关文件规定,三日内甲方按工程合同造价 %,计人民币元,支付给乙方。

6.2 工程进度款按天津市关于工程进度款拨付办法的规定。

6.3 合同价款的调整。在合同签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

6.3.1 甲方同意的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减。

6.3.2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6.3.3 双方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拨付工程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天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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